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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职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平职业大学

英文译名:Siping Professional College

学校注册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5117

第三条  四平职业大学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工管文理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隶属于四平市人民政府,同时接受省教育厅在业务上的指导。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平职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支撑点,着力创新培养模式,着力打造办学特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方针: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实践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宗旨:立足吉林,面向东北,服务全国,为社会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八条  发展定位: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所特色鲜明的,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职院校。

第九条  学校科学确定办学规模,“十二五”末期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7200人。培训规模每年达到10000人次。随着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确定新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精学湛练。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徽是:校徽由红色中文校名、蓝色图案、绿色英文校名组成,主体图案是“一本打开的书籍,承托半个齿轮”,校徽下中部是校训 “精学湛练”。校徽上部为行楷体标准字“四平职业大学”,下方为英文的“SIPING PROFESSIONAL COLLEGE”。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校歌是《精学湛练谱新篇》。由集体作词,陈甸华、刘成刚作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学校副校级以上干部;

(二)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学校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国家办学政策规定,及时核定学校人员编制;

(二)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在学校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校的善后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先评先聘的原则,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并逐步探索专业技术职务的动态管理。

(六)自主确定和调整津贴及福利。

(七)学校对四平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资金、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财产和学校合法收益享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学校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

(三)学校主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使毕业生符合社会要求;

(四)学校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资源,举办非学历教育,为地方经济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由四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高职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学校实行多种形式、开放式办学,承担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认证教育和社会培训的任务,致力于建立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非全日制本专科兼招的成人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教育机构,是学校相对独立的二级法人单位,在学校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走产学结合之路。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办学资源,逐步实现我校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国际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功能是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四位一体。在多元化办学模式指导下,实施校企融合的“五同”人才培养模式,即“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专业资源建设、共同实施实践教学管理、共同开展职业技能考核、共同完成顶岗实习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四条  探索学分制改革;逐步推进网络教学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双师型”教师数量和质量。

采用国内外、中短期、课堂和网络相结合等多样化、多渠道培训方式,全面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根据学校专业课程建设需要,引进急需的硕士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利用本校人才优势,积极为社会服务。以科研课题为纽带,建立校内外科研、生产相结合的科研基地,以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与兄弟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  学校要制定全校的科研规划与计划,保证必要的科研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及时组织交流与推广,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要仔细论证,积极组织实践与开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注重学生能力培养。成立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自觉服从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开发新专业,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吉林省的支柱、优势产业的需求,学校设立了土建、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等7大类,土建施工、建筑设备、机械设计制造、自动化、汽车、计算机、电子信息、财政金融、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公共事业、公共管理、语言文化、艺术设计等15小类专业。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其领导职权与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女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实行党务公开,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四平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确保学校教育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长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法人代表职责,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及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校级领导组成。视议题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评定、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正派的教授、专家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科推荐、主任提名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校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2、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3、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4、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是:

1、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评定、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审议学校的教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提出意见或提出评议性意见;

2、评审教科研成果,鉴定教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负责学校研究课题、项目的立项批准,负责各级教研课题、项目的推荐,负责学校课题、项目以及上级委托管理课题、项目的鉴定、验收与评价工作,评定学术论文的等级;

3、审议、评定专业建设、教研成果转化;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务、行政、教学、学生、后勤等内部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积极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学校鼓励教师参加高等级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深入企业调研及参与生产实践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委员会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学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平职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接受学生代表提出的议案,转达学生对学校工作的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学生会。

校学生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十七条  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支持工会、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在学校建立其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就业服务;

(五)负责安全与稳定工作的落实;

(六)就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七)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基本形式,讨论决定本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和院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分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教学部、研究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学校保障其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本着人员精干、一专多能、专兼结合、提高效益的原则,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教职工队伍。学校与受聘任的教职工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聘用期限等。

第五十七条  在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分配制度,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签定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关规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育管理的宏观指导监督由学校学生处(学工部)负责。具体教育管理工作由学院负责。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院长负责学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部门工作职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事故原因无法分清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具体实施按照《保障学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对困难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助学贷款指导和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育经费以四平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和按国家规定收取受教育者学费为主渠道;上级的专项经费,通过开展社会服务,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作为学校教育经费的辅助渠道。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所有财产均为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校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内部实行财务民主、经济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接受教职工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八章 附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批复后公布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共四平职业大学委员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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