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职业大学
2024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招委[2024]1号)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四平职业大学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平职业大学2024年分类考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四平职业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5117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四平职业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学费标准
第六条 各专业学费收取标准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700元;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广告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室内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现代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现代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新能源装备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电气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机电一体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医学检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表演艺术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播音与主持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3800、3300、2800元三档)、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3300元及学费减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如国家资助政策有变动,学校政策将根据国家政策改变)
此外,我校校内资助还设立校内困难补助、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学费减免等。(按照校内资助政策执行)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四平职业大学分类考试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十条 2024年四平职业大学分类考试计划总数1376人,其中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计划1350人(医药类专业计划650人,非医药类专业计划700人),对口升学考试招生计划26人。
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则转入学校当年秋季高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考生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高职单招总成绩构成
单招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满分45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300分)。
(二)投档比例:
1.对口类投档。按照吉林省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投档比例执行。
2.我校划定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格线。根据招生计划、单招总成绩划定医药类专业录取分数线和非医药类专业录取分数线。
(三)录取原则:
1.专业录取。
(1)对口招生非艺术类录取。
学校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录取未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专业调剂一栏中,考生未填“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一律视为“不同意(否)”。
(2)对口招生艺术类录取。
对口招生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成绩构成与对口招生非艺术类相同即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原则与对口招生非艺术类录取原则相同。
(3)高职单招类录取。
高职单招类录取具体办法如下:
①医药类专业的录取
录取范围是第一志愿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医药类专业(医药类专业即:护理、助产、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报考情况进行调整,录取总人数不超过医药类招生计划总数。如生源不足,剩余招生计划转入到征集批次。
录取原则:划定医药类专业录取分数线,进入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所填报的志愿中有非医药类专业,在非医药类专业录取分数线以内的转入到非医药类专业录取。
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所填报的所有志愿均为医药类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在非医药类专业录取分数线以内的转入到非医药类专业录取。
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所填报的所有志愿均为医药类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在专业调剂一栏中,考生未填“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一律视为“不同意(否)”。
②非医药类专业的录取
非医药类专业的录取,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报考情况进行调整,录取总人数不超过非医药类招生计划总数。
录取原则:划定非医药类专业录取分数线。进入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所填报的第一个专业(非医药类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未被医药类专业录取且进入非医药类专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参与非医药类专业录取。所填报的志愿中有非医药类专业的按照所填报的第一个非医药类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所填报的志愿均为医药类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调剂到相应的非医药类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在专业调剂一栏中,考生未填“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一律视为“不同意(否)”。
2.优先级别。考生分数相同时,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对口类科目顺序为职业技能测试(即专业综合)、文化素质考试(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高职单招类科目顺序为职业技能测试、文化素质考试(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3.对有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考生的处理。
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吉林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已被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继续参加当年秋季高考。
第十六条 按照吉林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考生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主动接受省级招生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遵守“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做到“十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13943465616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pvu.edu.cn/
联系电话:0434-3304766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四平职业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