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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职业大学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招委字 [2018 ]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四平职业大学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四平职业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省示范性高等专科学校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沥山校区(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5117号。

      海丰校区地址:吉林省四平市海丰大街3001号。

平东校区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路9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四平职业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为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肯定学生的个人价值,激励学生奋发进取,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补、减、缓”的资助体系。

(一)奖 :

1、学校设立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学金2000//次,评定比例1.5‰(约9人),二等奖学金1000//次,评定比例3‰(约18人),三等奖学金500/人,评定比例10‰(约60人),自强奖学金,每人300元。

2、十佳大学生评选,奖金1000/人。

3、优秀毕业生评选,每人次300元,侧重工作业绩、学习成绩。

(二)助 :

1、对于学生家庭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灾情、疾病、交通事故等情况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

2、对于在当地有建档立卡情况的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500//学期。

(三)补: 针对外省困难学生设立乘车补贴200//年。

(四)减 :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学生、烈士子女等实行学费减免政策。

(五)缓: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可实行学费缓交政策

   根据以上资助政策学校每年将提供约80万元校内奖励、资助基金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四平职业大学分类考试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十二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则转入学校当年秋季高考。

第六章 专业志愿填报

第十三条  高职单招类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高职单招报名系统中的填报流程完成专业志愿填报;对口类考生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时间和流程填报专业志愿。

第七章 录取说明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二、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三、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四、录取规则

对口类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高职单招类投档,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五、专业录取

高职单招类和对口类均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对口类科目顺序为对口综合、对口数学、对口语文、对口外语;高职单招类科目顺序为职业技能测试、文化素质考试(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高职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对口类考生总成绩达到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应类别控制线的前提下方可报考我校,录取时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高职单招类考生统考后的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达到省控线的前提下方可报考我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第十六条  成绩查询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四平职业大学负责公布,考生可于320日通过四平职业大学官方网站((http://www.spvu.edu.cn/))查询。

第十七条  已被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允许继续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校分类考试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十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试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43307383

学校咨询电话:     04343304766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pvu.edu.cn/

联系电话:0434-3304567(计划、录取专线)、13844419707  13844411620

联系人:沙永春   尹卓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四平职业大学分类考试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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