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
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
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
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
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
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勤奋学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优良;
3、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 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7、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
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3、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严
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5、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本专科生学生干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和各系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团干部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
核情况报校团委。
第十二条 系级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和校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
结果报系党总支和校团委。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必须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学生会干部由学工部、学生处、
校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校团委及学生干部所在系党团组织。
第十四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
系党团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本专科生中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校
系优秀学生干部分别享受校、系“三好学生”待遇,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享受单项奖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四平职业大学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四平职业
大学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 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
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 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
的联系, 促进学校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
校整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
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毕业就业时,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的、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
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3、团结广大同学, 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 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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