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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职业大学学生毕业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05】        阅读:10685 次

四平职业大学

学生毕业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现对学生毕业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四年(最长延至八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工作或修满学分的,经考核及格准予毕业,颁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统一由四平职业大学教务处审核注册,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三条   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四条   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毕(结)业。

3.新华社吉林分社统一采集图像照片(自选照片无效)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印章。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五条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毕(结)业注册号由学校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第六条   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以承认。

第七条   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姓名必须与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一致,否则不予以注册。

第八条   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或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年的十一月份按教务处要求上报本单位的毕(结)业生电子注册数据,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毕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但按规定,省教育厅可以补办毕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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