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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职业大学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2014-05-05】        阅读:12334 次

(摘自《四平职业大学学生手册》)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归者,除因不可抗拒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后方能注册,即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上大学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另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吉师大校发字[2003]20号和吉师大校发字[2006]9号文件)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注册,均到所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未经学校批准,对不交各种费用者,学校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或重大节假日)后,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两周内及时向学生处报告注册人数和请假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免修、重修、缓考

第十一条   免修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四平职业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并记入成绩档案。

2.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3.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

4.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如欲免修课程,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进行免修考试。

5.课程免修仅限于部分专业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二条   重修

1.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另选。课程重修同样应办理选课手续: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补选;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办理。

2.重修课程可申请免听。

3.重修课程应交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一般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成绩及格的,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及格课程重修的,成绩就高记入。考试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成绩记入0分或F,课程成绩记为0,并参与平均成绩的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实行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确认有某种特殊情况,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而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可按下述方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填写审批表,由所在院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审核。

(二)拟转入院进行以文化课考核为主的全面考核,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处备案。

(三)转专业学生应当按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推荐、由学生处审核,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创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学费按复学的所在年级标准交纳。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情况低于常规水平,在校期间学业完成情况较差或累计补考科目达到一定数量或所修学分低于一定值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具有学籍时间超过8年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因病应休学拒不休学者。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

(五)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的。

(九)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三十一条   退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呈报学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后,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再由学院通知本人。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有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办理退学手续的,15日内学校注销其学籍。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1周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第三十四条   毕业

学生在3-6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最低毕业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须在每年5月上旬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六条   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4年末获得主修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每年5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延长修业期间均按照当年同类专业标准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不按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4.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各学院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学生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使其按时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一)辅修本科。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主修专业之外另一个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该专业核心课、必修课及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完成该专业的实践类课程(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发给辅修本科专业毕业证书。

(二)辅修专业方向。修读主修专业的另一个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或相近专业的一个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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