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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职业大学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15】        阅读:3893 次
四平职业大学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2016年9月 依据财审处函[2011]15号《关于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市(州)所属高校励志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60%,吉林省财政出资24%,市(州)财政出资16%。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落实,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并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监督举报电话为:3307100 ,3304141.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上学年内未受校纪处分。 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7、完成学生信息管理学院统计注册,且能保证学院统计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全部良好以上,且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含10%) 2、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 3、课程设计(论文)、实习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4、同等条件获校级以上科研创新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在省级以上比赛获奖者优先。 5、各学院9月20日前上报一名国家奖学金人员名单,学生处根据学习成绩择优确定人选,未评上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继续参评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获得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确定为“品学兼优家庭困难”学生。 3、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4、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含30%)。 5、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中侧重学习成绩、困难程度和学年内参与活动及遵守纪律情况。 6、上报时间:2016年10月17日前 第六条 获国家助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且被认定为 “家庭经济一般困 难”学生,生活俭朴。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前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能多于2门(少数民族学生第一学年可以放宽至3门)。 4、愿意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工作,主动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 5、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分春秋两季发放,每次发放1500元。 6、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中侧重困难程度、学年内学习、生活遵守纪律情况。 7、上报时间:2016年10月17日前 第七条 学生干部加分条件 校、院学生会、团委及班级干部工作满一年以上,能圆满完成所在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按下列标准在专业课单科成绩加分参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参评国家助学金不加分。 1、校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加5分。 2、校学生会副主席、各学院 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加4分。 3、校学生会、团委各部部长、各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加3分。 4、校学生会、团委部员,各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各部部长加2分。 5、各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及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1分。 6、各班班委、寝室长认真履行职责的加1分, 第八条、评选方法及时间 1、九月份学生处在根据教育部下拨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下拨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并制定评选办法。 2、各学院在本学院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和评选办法,并受理学生申请。 3、各学院根据《学生手册》关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核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学生学习成绩综合使用,如有变通,需请示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否则无效。 4、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学习成绩按照学院、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5、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四平职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见附件2),《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见附件3),《2015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交学院领导小组初审。 6、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各学院七至九人的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担任,成员由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两名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会主席、学习部长)。由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初步筛选入围学生名单。组织初选入围学生,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7、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生处进行全校公示。 8、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准确后将取消该指标。公示完毕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拨款和我校评审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法。 其中,国家奖学金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各学院要和学校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2、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3、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当学年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奖学金。 4、对于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等。获奖学生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5、获奖学生于次年5月必须完成“四平职业大学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总结”的填写工作,才能参评下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平职业大学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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