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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4014次 更新时间2016/7/3 14:03:56
机械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平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护学校教学秩序、规范考核体系、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指考试包括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顶岗实习(论文)等)的考核。

二、考试目的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只有考试合格才能标志本门课程的结业。此外,考试可反馈多种教学信息,有利于检查教学质量,调控教学过程,从而促进教学改革,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

三、考试方式

(一)考试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考试课程均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教务处负责协调,根据教学进度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前进行。

(二)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在每学期开学公布《教学任务书》时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各单位不可随意改动。

(三)考试课

1.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与开卷结合、理论考试与实践考试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

2.考试课如是闭卷考试,卷面一律采用百分制计。

3.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应控制在30%以内(一般原则是作业、考勤占10%,期中考试占20%),因课程而定。

4.考试课的评卷工作由各开课单位指定评卷地点,具备流水评卷条件(三位或三位以上教师担任的同一门课)的课程必须集中流水评卷,评卷工作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5.考试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且设专人复核。

6.评卷及签名一律使用红笔。每题要有得分点,每道大题要有该道大题的得分处,并写在卷首得分栏内,同时需本人在卷首得分栏内签名或加盖印章。复核试卷和签名也需使用红笔。

(四)考查课

1.考查课程可根据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确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其考试记录和成绩评定依据必须保存。期末考试应有试卷,占总成绩的70%

2.考查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计,对不及格成绩要注明原因(如缺课和旷考等)。

(五)考试还是考查,需根据该课程特点,采用合理的测试方式,从不同角度对学生知识与能力进行考试(开卷测试须在试卷首页注明)。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测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必须在考试前经学院(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考试要求

(一)教师答疑 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二)考试资格审查 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将无故缺课或不交作业1/3以上者、非独立设课实验考试不及格等,报到学生所在学院学管办。学管办汇总后交学生辅导员签字,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可根据本部们具体情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段安排,时间为100120分钟。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答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考试计划与安排 所有考试,均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内,由教务处考务科统一编制考试计划。所有公共课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务室地点、考试人数、监考教师人数等均由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安排。各开课单位按教务处的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考试工作。

(五)考试命题

1.命题教师应认真填写“命题项目表”,精心设计试题类型;

2.公共课及专业基础考试课应实行教考分离;已经建立题库的课程,试题由题库抽取;未建题库的,由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

3.专业课中条件成熟的,也应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4.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5.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建立计算机题库或试卷库;

6.命题教师一律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题纸及答案纸,试题提倡打字,也可使用黑色碳素钢笔书写,语言规范,语法正确,字迹要清楚、工整;

7.每门课程(考试课和考查课)应有两套试题(附加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套用做期末考试,另一套用做免费补考;两套试题的难易程度、题量和范围应相同,其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

(六)命题原则

1.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题意明确,表述准确规范,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

2.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创新性的试题;

3.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比例适当。其中客观题占30-40%,分析问题、培养能力和有创意的题占60-70%;

4.试题要难易适中。一般比例为:极易占5%,较易占25%,中等难度占35%,较难占30%,高难度占5%;

5.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80%;

6.试题的题意应表述清楚,用字规范,并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二简字;

7.试题命出后教师要试做,以检验试题的难易度及命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七)试卷印刷、领取及考场安排

1.所有考试课试题一律一式两套(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教师经教专业负责人、教学院长签字后,送交学院办公室;并于考试前印刷封存;考试时,监考教师到学院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并送回。

2.考查课试题,由任课教师经有关领导签字后,于考试前送交开课单位教学办,开课单位教学办要将验收合格的试题于考前印刷封存;考试时,由监考教师领取并送回试卷;所有监考及考场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

3.考试原则上要求30人为一个考场,随机安排学生座次,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教师,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含3人)监考。

(八)缓考。

1.因病无法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一般应由本人提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不允许事后补办。

2.因病要求缓考者,必须出示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药费收据及住院证明等,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领导签字批准;因事要求缓考者,原则上不准;特殊情况者,需本人提前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考场纪律

(一)学生必须持考试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二)学生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

(四)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五)学生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继续答题。

(六)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七)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八)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九)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准垫任何物品。

(十)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黑蓝钢笔或黑蓝圆珠笔答题。

(十一)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如尺、笔、橡皮等。手机必须处在关机状态。

(十二)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

(十三)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十四)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十五)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十六)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十七)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十八)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

(十九)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

凡违反以上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一律视为考试作弊。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实单》,认真核对试卷科目。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记实单》上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再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开考前5分钟,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试卷总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填写《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表》一式三联,交学生所在学院主考。按学校有关规定签署有关意见。处理决定在考试结束后,由学生管理部门向全校公布。监考人员应将“迟到”、“缺考”、“违纪”和“作弊学生名单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实单”中。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将清点的试卷和《考场记实单》及试卷封皮,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扣罚监考费用,重者追究个人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七、评卷及登分

(一)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且设专人复核。

(二)对于评卷教师擅自提分、改分的,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三)在评卷时任何人不得拆封。成绩单中不能有空白。“迟到”、“旷考”成绩视为“无效成绩”; 成绩单中的登记方式以教务处规定为准;“违纪或作弊”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将成绩单与试卷进行认真核对,由教务处审核后将成绩录入电脑系统,成绩一经录入电脑后,原则上不予改动。如需改动,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成绩的评定。考试课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必须在本门课程开考之前评出,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其中期中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20%,其它占10%),没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只占10%

(五)所有评定后的试卷、考查课的评分依据及成绩单均由开课单位统一保管。原始成绩单应加盖各学院公章。试卷和试卷分析、命题项目表、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学院可按学期分类保管。学院应在所有试卷全部评阅后,写出本部门的考试总结(文字材料),由学院教务办存档。试卷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六)成绩由开课单位在学生放假前公布。

(七)评卷结束后教师要对成绩进行统计分析(试卷分析),以提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分析的主要内容有:

1.命题的难度是否合适;

2.命题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所计算出的平均分、标准差和难度系数等评价指标,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7≤标准差≤12为良好、12<标准差≤20为合格;平均难度为0.75,大于或小于0.75 要分析原因)

4.根据命题难度、题量大小和教学内容要求分析试题与学生接受能力是否相适应。

5.试卷是否存在其它问题的分析。

公共课(含同样试题的两个以上教学班)的考试成绩,由开课单位组织教研室,对试题质量做总体评价分析。任课教师可对所教行政班级做答卷质量分析,并对照总体分析自检。

(八)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按规定通过教务处查询。期末考试成绩的查询,截止到放假前,缓考和免费补考的成绩查询需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进行。

八、试卷复查

(一)试卷复查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二)所复查的试卷对象为上学期期末所有理论考试试卷。

(三)教务处将会同校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各院、部试卷进行严格检查,评出优劣,并将最终检查结果向各院、部集中反馈。

九、免费补考、补考

(一)学生首次开课期末考试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后学校统一安排的免费补考。“首次开课”中的“课”指教学计划中的具有考试和考查性质的理论课。

(二)首次开课中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违纪、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补考,必须重新参加学习并考试。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的也必须重新参加学习并考试。

(三)欠费学生如在免费补考时仍不能交费的,不得参加考试,且学校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四)免费补考成绩(因病正式办理缓考手续除外)一律注明“补考”字样,及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免费补考的成绩一律不计算平时成绩。

(五)每门课程的免费补考只有一次,没有按时参加的,视为零分。

(六)免费补考的时间由学校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七)学生免费补考后不及格,可申请直接参加学期末该课程考试或重新学习后参加学期末考试。重新学习需交纳费用,其标准不超过原课程费用的70%

(八)如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或跨学院课,由学生所在学院登记学生名单报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安排(复印交费收据),其它院定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期末自行安排。

(九)选择重新学习后参加考试的学生,可随下一年级上课和考试。

(十)无论考试还是重新学习考试,其成绩均由开课单位负责。用EXCEL表的形式报给教务处教务科,同时打印两份,一份本学院存档,另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

(十一)学生所在学院在审核免费补考不及格名单时,要认真审查学生所报课程,考试只能在本学期已开设课程的期末考试中进行,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十二)所有费用由学院收齐后上缴学校计财处。

十、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

(一)院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学院院长任总主考,统一协调各专业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院级领导、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有权予以撤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监督和检查考试课程的主考教师到岗情况;

4.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并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5.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务、教室卫生、考场纪律、思想政治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在课程考试的前一天和考试结束后,妥善安排收发试卷的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十一、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考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申诉或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