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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3829次 更新时间2012/6/12 9:30:39
学生实训管理办法

四平职业大学

学生实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训是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关键教学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训,是指我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训。

   第三条 学生实训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组织机构,对学生实训实施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学校成立毕业生实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班子其他成员任副主任,主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实训管理指导中心、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院成立学生实训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专业负责人、学工办主任、辅导员、指导老师为成员。

   第五条 学校实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是:审批全校学生实训工作计划,指导学校实训工作,研究和解决实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实训管理指导中心对全校学生实训工作统一管理,基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实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审核各学院实训工作计划等相关文件;

3、指导并协助学院与企业联系,拓宽学生实训渠道,落实实训岗位;

4、负责定期检查各学院实训工作安排的执行落实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5、负责制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学院与企业签定实训基地协议;

6、负责制定并向上级部门报送全校实训工作各项数据,并检查学院实训材料的归档工作。

7、做好各学院实训工作的考评工作;

8、负责与学院共同处理学生实训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有关实训工作的职责是将开发就业市场中的实训信息提供给实训管理指导中心,并与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实训与就业的对接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有关学生实训的工作职责:

1、负责实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编制、教学计划的调整等工作;

2、负责实训期间教学任务的安排,及时检查,督导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生处有关实训工作的职责:

1、负责指导各学院加强学生实训期间的思想教育与安全教育工作;

2、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负责对各学院提出的学生处理意见进行审定,需要提交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各学院是学生实训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本学院学生实训教学的全面领导、组织与管理工作;

2、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分专业实训工作计划;

3、按照学校“学生实训管理办法”编制本学院学生实训管理细则,制做符合本学院特色的实训资料汇编;

4、负责实训学生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为实训学生指定实训指导教师;

5、负责汇总本学院学生实训信息,整理、保存实训资料等工作;

6、负责与企业联系,拓宽学生实训渠道,落实实训岗位;

7、负责召开学院实训工作动员大会并进行安全教育及企业技术保密教育,向学生宣传实训的意义,计划安排并组织学生填写实训保证书及相关资料。

8、负责制定实训指导老师的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9、负责与实训管理指导中心共同处理实训期间所发生的突发事件;

10、负责汇总学生实训成绩并上报教务处;

11、负责实训各种资料的印制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职责

1、组织管理:包括学生实训前动员;组织实训相关文件,明确实训目的,实训纪律;对学生进行现场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经常与企业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及时向学院汇报学生实训情况;采取现场管理、巡回走访、电话跟踪、在线服务等管理方式,做好对每一个学生的跟踪指导并做好指导记录。对分散实训学生原则上除了走访外,每周至少要通过电话或网络与学生或实训单位联系一次。

2 实训指导:督促学生做好实训记录,指导学生撰写实训报告,并做好检查、评价工作;结合学生实训进展情况以集中授课或会议的方式,解决学生实训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做好过程管理,与实训有关人员共同对学生实训成绩进行评定,写好实训指导工作总结。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任务同时,应深入学生实训单位与学生共同锻炼,积累岗位实践经验,提高实践技能,收集实训单位对我校实训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实训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1、负责所指导学生的安全管理与教育,企业文化与企业规章制度教育,职业道德等教育;

2、指导学生完成实训生产任务,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负责实训学生的考勤,业务考核、实训签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训学生辅导员职责

1、加强与实训指导教师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到实训点检查,主动掌握学生的实训状态;

2、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及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实训学生职责

1、学生实训前需认真学习我校关于实训工作的有关规定,了解实训任务,并签定学生实训需要的各项资料;

2、按规定时间到实训单位进行工作,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训单位。未经学院及实训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岗位者,实训考核按不合格处理。若由于实训单位方面的原因,必须上报学院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与实训单位证实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

3、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学院指导教师,一周内将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指导教师,以便指导老师进行抽查;

4、实训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训单位的员工,要服从实训单位和学校的安排与管理,尊重实训单位的领导、实训指导教师等;

5、按照实训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验,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6、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实训课程的各项记录与报告,并将此作为实训成绩评定的重要的依据;

7、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具体要求见“学生实训保证书”。

第三章  实训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

原则上各专业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之前的前两个学期。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安排实训任务,拟定学生的实训工作方案(包括实训专业、地点、时间、人数、实训单位、指导人员等)。经学院实训领导小组核准,教务处审核后报送学校实训管理指导中心。

第十六条 实施管理

1、学生实训包括集中与分散两种方式。实训单位原则上由实训管理指导中心、招生就业处、各学院推荐,也可由学生结合毕业后工作意向自行选择实训单位。但必须经学生本人填表申请,学院批准方可实训。

2、集中实训由院内实训指导教师与企业实训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进行技术能力、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分散实训的学生,由实训所在单位的指导教师进行技术指导,同时,各学院要派指导教师管理分散实训的学生,责任到人,定期走访或以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学生单位沟通,及时掌握学生实训动态。

3、学生集中实训前,学院要与实训单位签订“学生实训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集中实训。分散实训前,学院、实训单位、学生签定实训协议书。经三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分散实训。学生实训协议书应明确三方权利与义务,实训期间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及生活条件等。

4、各专业要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编制各专业实训大纲,内容包括实训日志、内容要求、实训成果及考核方式等。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5、每次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在大纲基础上,根据此次实训特点,制定实训教学方案,编制指导书,切实做好实训工作,并将相关文件报学院和教务处。

第十七条 监控管理

1、实训学生要接受学校及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学生要认真填写实训日志。分散实训学生除上述要求外还要定期报送其在实训单位的情况,并要有指导教师签字。

2、对实训学生要实施校、院两级巡视跟踪管理。学校实训管理指导中心与各学院实训领导小组要到各集中实训点督导,检查学生实训完成情况。对分散实训的学生要通过电话、网络、巡视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

3、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学生周报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半月报学院,学院月报实训管理指导中心、中心报学校。报告内容包括:学生实训进展情况、实训任务完成情况、实训中所出现问题、对实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管理

1、学生实训实行学校和实训单位双重考核制度,一是实训单位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占总成绩的30%.

2、实训单位考核主要内容是:学生的劳动态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职业能力、创新精神等方面。学生实训结束后,实训单位对学生的总体表现给出考核结论。

3、学校考核主要内容是:学生实训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实训日志、实训报告等完成情况,并结合实训单位对学生的考核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学生实训综合评价表”给出评分等级。

4、学生实训成绩实行优、良、中、及、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5、学生实训成绩不及格需要重新参加实训和考核。

6、实训成绩评定后,所有学生的实训资料由各学院统一归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对学生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训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训的全过程,要做到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教育,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实训单位指导教师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学院是学生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是学生实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指导教师的要求是:

1、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办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2、指导教师要求学生到达实训单位后,要尽快了解实训单位所在地基本情况,以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3、实训前,各学院要求指导教师参考本管理办法中的资料要求,结合本学院的特色,将学生、指导教师、辅导员等相关信息与资料造册发给学生和相关人员并报学院备查。

4、实训前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学校相关实训管理及安全制度的宣传与学习工作,对实训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防范措施要讲清讲明,并由学生本人在阅读相关事项后,填写“四平职业大学学生实训安全保证书”后方可上岗。

5、实训学生必须尊重实训指导教师,并遵守接受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训活动,令其返校,并向学院报告。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岗,3天之内的必须同时向实训单位指导老师和学院指导教师请假,47天的需要指导教师报学院,超过7天的,由学院报实训管理中心。更换实训单位的须由本人申请,实训单位、学院批准;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更换单位等,出现安全事故或意外伤害,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6、各指导教师要抓好从学院到实训单位的落实的衔接工作,定期与实训学生通过各种方式联络,时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事项,提高认识,有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汇报。实训期间,各学院要派指导教师深入实训单位,了解学生情况,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7、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相关安全纪律要求及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发生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实训单位、指导教师、家长和学院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8、实训单位要按签定的实训协议书,认真履行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目的,企业中的实训指导教师有对实训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自行联系实训单位的学生还是集体实训的学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休日以及其它放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意外事件或受到不法侵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安全纪律的要求

1、自觉遵守实训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训安全进行。如不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2、自觉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懂其它使用说明书,并有企业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因不懂且不按规程操作所发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3、实训期间,学生要听从实训单位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指挥,服从安排,不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活动。私自外出或单独活动要与学校指导教师或企业指导教师以及相关人员请假,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4、学生实训前有义务听从学校安全教育方面的宣讲,并与学校签定实训安全保证书,若违反安全保证书条款或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发生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5、实训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如违反上述要求而发生的事故或伤害,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6、不得参与黄、赌、毒及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如有违犯上述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或四平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实训的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与指导教师联系,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学院报告,学院向实训管理指导中心报告,中心向学校报告。学生无故离岗,按旷课处理。如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受到不法侵害,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后果。

8、凡违反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应急识别: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启动应急机制。包括: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急病、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实习人员走失、失踪等。

第二十六条  事件处置

1、特大事件(I级)

发生死亡、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应判定为特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第一,指导教师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的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第二,指导教师或相关人员应向学院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实训管理指导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三,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研究处置办法,协助相关部门(公安、消防等)做好善后工作。

2、重大事故(II级)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件、一般刑事案件、较大安全事故、实训人员突发抢救性急病、实训人员失踪等应判定为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第一,指导教师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的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第二,相关人员应向学院及学校安全工作小组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研究处置办法报校安全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三,学校与学院领导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指导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3、一般事故(III级)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伤害事件、实训人员走失等事件应判定为一般事件。事件发生后:

第一,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并向所在学校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赶赴现场。

第二,相关学校安全工作各级领导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与责任追究

1、学生和教师违反学校实训管理办法,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2、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指导教师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学生实训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职责,要加强与实训学生沟通,共同为学生搭建一个良好的实训平台。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服务意识,关心爱护实训学生,积极为学生协调解决好学生实训过程中的思想、生活及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一条 要求各学院在与企业签定的实训协议上必须附着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条款,否则不与派学生实训。如果自行联系实训单位的学生,需要出具用人单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收据。如果出具不了的,原则上由学校统一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校内外其它形式的实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件

1、学生实训教学计划书

2、学校与学生实训单位的实训协议书

3、学生实训保证书

4、学生自行联系实训单位申请表

5、指导教师实训工作日志

6、学生实训周记

7、学生实训报告书

8、学生实训成绩评定表

9、指导教师实训手册

10、学生实训手册